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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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采〔2017〕3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以上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为津内单位,驻津外单位可以在驻地实施分散采购。 (二)尚未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除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不适用以上区级集中采购目录。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五)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六)市教育系统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主体范围和具体要求由市教委确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七)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八)集中采购目录内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事项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九)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均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确定。 (十)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文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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