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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这两个“不足”,你怎么理解?
录入时间:17-08-14访问:
  不足一
  预算额度内再设定最高限价,两者之间的差价缺乏合理解释
  《条例》实施后,项目预算是需要公开的,如果再设定一个最高限价,那么该如何看待预算价和最高预算价之间的差价,又该如何解释?
  【实践案例】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于2017年2月17日发布对外招标公告,项目预算总价495万元。参与此次竞标的企业共有五家单位:中移动福建分公司报价约270万元,中国电信厦门分公司报价170万元整,联通云数据报价约309万元,厦门纵横报价290万元整,而腾讯云的投标报价为0.01元。
  【新规出招】列举上述案例,不是探讨0元中标问题,而是假定该项目需要设定最高限价,采购人在经过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应该如何设置和处理预算价和最高限价的关系?可以看出,本案中投标人最高报价也和预算价差了近190万元,按照8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其中预算价495万元是需要公开的,再设定一个最高限价,假定是350万元还是要公开的,但问题是其中的差价从何而来,又该如何解释?这样的招标公告发布出去显然有些不妥。
  实际上,很多招标项目预算价的形成,采购人已经考虑了竞争因素,在当前市场价的基础上又下浮了几个百分点,此时再设定最高限价,一是没有确凿依据,二是还不如依据主观判断,将价格一次降到底作为预算价。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设定最高限价的方法不一定可行,如果只是简单的表述和采购预算价格相等,也没有实质意义。
  不足二
  “邀请招标备选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应商总数的两倍”在某些情形下不合理
  假设某招标项目,采购人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按照87号令第十四规定,除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的方式之外,还可以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和,或采购人书面推荐供应商。但为了符合此项规定,需要保证省级库和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至少有6家以上。采购人通过市场调查,只能找到3-4家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既然如此,还不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然后再通知这几家供应商注意查看招标公告,其他如有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样可以参加投标。
  【新规出招】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通过实践证明,该情形很难提前判定;第二种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既然范围有限,也就是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很少,却还要保证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数量,显然也是有难度的。可以推断,87号令关于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方式的有关规定,实际操作中仍然会流于形式,难以有采购人选用。(本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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