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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磋项目采购各主体做些什么
录入时间:17-08-16访问:
  竞争性磋商涉及到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与磋商小组这四个主体。那么在一个竞磋项目中,其各自应该做好哪些事情呢?近日,在黑龙江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2017年第三期培训课上,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李恒鹏为学员进行讲解。
  本次培训结合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41号文)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采购人做好五大事项
  一是论证可行性。采购人应明确,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主要有五种: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是报批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三是提交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资料。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应当在取得财政部门对采购方式审批后,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采购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内容和要求)、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是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对评审报告确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集采机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是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代理机构做好十二项内容
  一是审查项目资料。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以及项目预算准确性、项目技术要求的规范性和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同时,还应对采购人提出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和采购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如有必要,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二是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经过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项目资料完整且具备采购条件时,代理机构应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是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四是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发出后,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五是编制磋商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是载明项目内容和要求,向供应商告知磋商程序、评审办法以及有关要求的书面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六是邀请磋商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发布公告公开邀请;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七是发售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或磋商邀请函发出后,代理机构应向受邀供应商提供磋商文件。磋商文件需要收费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应当在磋商文件中予以明确,自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发售结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是成立磋商小组。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磋商的,代理机构应当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且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九是召开磋商大会。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预先规定的地点,主持召开磋商大会,并邀请所有提交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大会主要是开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其议程如同开标仪式或竞争性谈判大会,即宣布有关纪律和磋商、评审工作程序,宣读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关内容,开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等。
  十是召开磋商小组预备会。磋商大会结束后,即进入磋商和评审环节。在进行磋商和评审开始前,代理机构应召集磋商小组成员,召开磋商及评审预备会议,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宣布磋商及评审工作纪律,安排磋商及评审工作。在预备会上,磋商小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并确认磋商文件,签订评审承诺书,推选磋商小组负责人;磋商小组负责人要对成员进行分工,并对磋商及评审程序、步骤和办法作出安排。预备会议之后,磋商小组则应独立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根据磋商进行项目评审。
  十一是向采购人送达评审报告。在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十二是退还磋商保证金。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供应商明晰八大事项
  一是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主要应包括磋商响应函、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授权书、磋商报价、磋商技术和商务响应方案、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等。
  二是交纳磋商保证金;在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时间、方式以及金额应当有明确要求。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三是提交响应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代理机构应当确定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负责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四是补充、修改、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集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是澄清或说明响应文件; 磋商文件发出后,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六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七是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提交最后报价。在这里,又分两种情形。
  八是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磋商小组进行五大工作
  一是审查响应文件;在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首先要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
  二是与供应商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磋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磋商情况和在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集采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214号文的规定组织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三是变动采购需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四是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五是编制采购评审报告。综合评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214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最后报价可以为2家的,以及124 号文规定2家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本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赵颖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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