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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修法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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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修法与时俱进


■ 刘跃华

  日前,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前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征求了各方意见,各项规定更为契合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实践要求,对加强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库标准统一

  《办法》第三条明确,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第四条明确了专家库的建设主体。

  按照2003年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的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评审专家库的标准不一,专家资源整合存在一定困难。《办法》规定,只有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才有权建设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专家库建设标准应以财政部制定的标准为主。标准的统一和规范,是开展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一大基石。

  抽取使用可操作性更强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评审专家的库内抽取和专家库不能满足抽取需要而进行补充的情形。第十三条明确了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例外情形,同时要求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第十四条规定,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该条结合了招标采购方式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对非招标采购方式抽取使用评审专家给予了更大的灵活性,是《办法》的一处亮点。

  评审报酬科学合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范了评审费用的支付,这是2013年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没有的内容,也是其他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文件所缺失的内容。分析这几条规定,主要如下:其一,支付评审费的标准统一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其二,集中采购机构只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评审费,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其三,专家异地评审期间发生的行、宿等费用应计算在报销范畴内,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标准凭据核销;其四,评审过程中不遵守纪律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不得领取评审报酬和核报相关费用;其五,只有评审专家才享有评审劳务报酬。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形及处罚措施也作了明确,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在抽取、使用和管理评审专家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也给出了相应的追责措施。

  (作者单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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