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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为什么要推荐2家以上?
录入时间:17-12-05访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结束后,是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数个中标候选人,还是直接推荐1个中标人?对此,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亦存争议。到底该推荐几个中标候选人?结合自身多年的政府采购一线工作经历,笔者倾向于采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2家以上中标候选人的做法,并在此阐释三方面的理由。
  一、有利于公平公正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亦应如此。如果由评委会直接推荐1个中标人,这对采购人而言,剥夺了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而不公;对供应商而言,可能因此失去正常递补的机会而不公。
  但若是一味为了避免采购人和排名靠后的候选人串通而由评委会直接推荐1个中标人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平。采购人和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对中标人“吹毛求疵”未必是坏事。如果采购过程合法合规,那么任凭采购人如何挑毛病,任凭排名靠后中标候选人如何质疑投诉,也改变不了中标结果。相反,如果采购过程违法违规,那么采购人和排名靠后中标候选人的“挑毛病”行为将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规范操作,促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平公正。
  二、有利于兼顾效率
  采购效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常被各方当作“说辞”,尤以采购人为甚。如果一个项目一有“意外”就全盘否定、重新采购,将大大延长采购周期,造成采购效率低下。87号令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这一规定显示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期间有应对部分“突发”事件的余地,使得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一旦出现中标无效情形时,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避免因为供应商的中标无效而使整个采购过程被全盘否定。如果不确定中标候选人,一旦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形,整个采购项目将不得不废标,从而造成政府采购资源的巨大浪费,也造成项目迟迟不能落地。
  三、有利于节约成本
  政府采购过程是一个链条,牵涉到采购人、主管部门、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每一个项目的顺利进行都需要成本--时间、精力、资金。
  现实工作中,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有时一个项目采购过程长达半年甚至一年,一而再、再而三,多次往返进行沟通,多次请专家评审等,浪费大量时间,重复支出成本,有时节支率还不够支付专家一次的评审费用。所以如果一个项目一有意外就重新采购,势必造成更大浪费。(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李秀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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