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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吗?
录入时间:17-12-18访问:
  87号令允许拒绝联合体投标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于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对联合体投标作了多项规范,但其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也仅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未进一步说明是否可以拒绝联合体参与投标。
  
  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关于联合体投标作了进一步规定。其第十九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这一规定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作为一项权利赋予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即只要在招标文件中注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但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则默认为允许联合体投标。至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合法性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但业内仍有不少人持怀疑态度,在他们看来,拒绝联合体投标需要合理的理由。(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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