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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到手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有了规范
录入时间:18-01-15访问:
  ■ 张泽明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作出规范。《办法》既是财政部门对政务信息系统采购监管最新理念的呈现,也为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提供了基本遵循,值得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尤其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多加关注。
 
  事前、事中、事后三管齐下,对信息系统超低价中标乱象作出回应
 
  2017年,IT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催生了一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1元钱中标甚至0元中标,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人们在探讨这类超低价中标现象时,除了从现行法律制度角度分析其利弊外,总免不了产生“便宜没好货”的忧虑。
 
  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不断推进,加之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建设的叠加效应,政府部门对信息系统的采购需求仍将继续增长。实践中,超低价中标现象若仍频频出现,采购人、社会公众利益是否能够在现行评审制度中得到有效维护?《办法》从采购文件制作、采购评审、项目验收等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三管齐下,对超低价中标展现了谨慎认定的态度。
 
  根据《办法》第九条,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招标采购政务信息系统时,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为10%。严格限定价格分,这在以往并不多见。IT供应商应关注这一“信号”,再不计成本地以超低价争夺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确实变难了。
 
  《办法》第九条对采购事前环节作出规范,第十一条则关注事中环节,吸收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的部分规定,明确“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
 
  按照这一思路,评审专家要在评审现场对超低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查,采购人、代理机构也应在制作政务信息系统的采购文件时,将此条款写入实质性响应条件中,避免可能出现的超低价中标争议。
 
  《办法》第十二条则从履约验收这一事后环节进行规范,要求采购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并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完整的项目验收方案,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关于验收方案,其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质也是对供应商超低报价的回应。
 
  强调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强调数据共享是《办法》的重要理念。
 
  《办法》第六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共享数据交换平台。提出采购需求应当体现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第七条提出,不含国家秘密、面向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当采用云计算模式进行建设。这些不仅出于推动政务服务平台集约化建设管理的考虑,也是对数据能够充分流动提出的技术要求,毕竟共用了云端,数据互联互通的难度要小很多。
 
  抓主要矛盾,政策指向明确
 
  《办法》第二条明确,政务信息系统是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而对政务部门则进一步界定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换言之,各类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与民主党派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相关信息系统的,暂时不受其约束。如此规定,抓住了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部门这个绝大多数,有利于增强《办法》的约束普适性。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曾提出,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办法》对政务信息系统维保项目续签问题的重申,明确了服务项目的政策适用,便于基层把握。
 
  细化需求管理,体现导向性与规范性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对采购需求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第五条提出采购需求要满足国家、行业标准,鼓励采用市场标准,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需求制定工作,并着重指出,采购人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项目,在制定需求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这些都是非常具体且导向性明确的条款。
 
  其第七条第二款提出,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相关设备、系统和服务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的技术要求,这与工信部、发改委等推广IPv6形成政策呼应。
 
  部分条款为代理机构专业化指明方向
 
  《办法》有三处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需求制定工作。第十二条明确,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第十三条明确,采购人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针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质量保障方案,质量保障相关情况应当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此外,《办法》第十五条还指出,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验收结果应作为选择本项目后续运行维护供应商的重要参考。
 
  以上条款从需求制定、履约验收、质量保障等方面对专业化力量的介入指明了方向。从信息系统采购实践看,经常代理此类项目的代理机构,如果注重数据、信息的搜集梳理和沉淀,加上一段时间的项目经验积累与人才储备,在前述环节提升专业度比较容易。代理机构还可从需求制定、履约验收、质量保障方面入手,走出自己独特的专业化之路。(作者单位:大连海关)(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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