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模式 |
内容 |
是否有运营 |
1 |
委托运营 (O&M) |
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
√ |
2 |
管理合同 (MC) |
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
√ |
3 |
建设-运营-移交(BOT) |
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
√ |
4 |
建设-拥有-运营(BOO) |
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
√ |
5 |
转让-运营-移交(TOT) |
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
√ |
2
涉及“运营”的负面清单 |
|||
序号 |
问题 |
分析 |
能否入库 |
1 |
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 |
内容无“运营” |
× |
2 |
采用BT模式实施 |
模式缺失“运营”环节 |
× |
3 |
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 |
付费机制未能与“运营”绩效挂钩 |
× |
4 |
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政府支付压力激增 |
“运营”的财务模型存在缺陷 |
× |
自92号文出台后,社会各界对其有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其中关于运营和绩效考核相关内容众说纷纭,根据财政部专门发布的官方解释,我们将92号“运营”内容的官方解读汇总如下:
序号 |
内容 |
1 |
要求政府付费与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强化项目产出绩效对社会资本回报的激励约束效果,防止政府对项目各项支出承担无条件的支付义务,使PPP异化为拉长版BT。 |
2 |
要求政府承担的项目建设成本与运营成本均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支付,且建设成本中参与绩效考核的部分占比不得低于30%,防止当前部分项目通过所谓“工程可用性付费”方式,以“项目竣工即应支付”的名义,提前锁定政府对建设成本的无条件支付义务,弱化项目运营绩效考核的约束力。 |
3 |
要求政府付费应在项目合作期内连续、平滑安排,防止为多上项目将财政支出责任过度后移,加剧以后年度财政支出压力,同时也防止将财政支出责任集中前移,使社会资本快速回收大部分投资从而可以实现早期退出。 |
3
序号 |
第一种观点 |
第二种观点 |
观点 |
项目应当具有使用者付费内容 |
维护即运营 |
内容 |
广义上为了产生项目收益,会给很多项目强行加上使用者付费等内容,包括为道路市政建设加上广告宣传等内容,但是广告宣传产生的收益仅仅占项目极小的一部分。 |
许多从业者不再为项目加入使用者付费的内容,而是在BT模式的基础上,拉长项目的回购年限,借用“可用性付费”的名义,增加项目维护内容,来开展PPP项目。 |
分析 |
对于第一种观点,认为PPP项目中的“运营”必须是包括使用者付费产生收益的,这相当于是将项目的经营和运营混为一谈,如果采取第一种观点,很多PPP项目从业者为了使项目包含“运营”内容,而为很多本质上没有使用者付费的项目强行加入他们所谓的“运营”内容,这就会造成市政道路、学校、医院等项目中加入广告服务、餐饮等内容,一方面这些使用者付费内容并不是项目本质应当发挥的作用,也不是社会投资人的强项,甚至相关“使用者付费”内容的收入因为金额太小仅仅占项目极小的一部分,这会让很多PPP项目参与者在投资决策时忽略这一部分,所以这种操作安排并不能使项目实现物有所值这一PPP项目的宗旨。 |
第二种观点认为项目维护即为PPP项目中的“运营”,大的运营概念包含维护、维养、经营等,产生收益的可以说是经营,不产生收益的,比如说市政道路,里面还有对道路的维护维养,包括医院、学校的项目,有对物业的维养,这些都属于运营,但是如果直接借用“可用性付费”的名义将设施养护作为绩效考核标的并与维护费的支付挂钩,这种观点明显不可取,这将运营风险直接转移给政府方,考核绩效不能直接与项目本身的服务质量挂钩,不能使社会资本方发挥最大的作用,难以真正提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 |
4
序号 |
模式 |
内容 |
1 |
建设方即运营方 |
投标联合体中的建设方即具有运营资质和运营经验,并且招标文件中并未禁止该种安排,则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建设方同时也作为运营方; |
2 |
建设方和运营方共同投标 |
投标时建设方和运营方共同组成联合体,政府在招标文件中即要求具备运营资质和能力的运营方参与作为联合体成员; |
3 |
中标后选择运营方 |
项目公司成立后重新通过公开合法途径确定具有运营经验和资质的运营单位。 |
在PPP项目的开展过程中,根据项目性质不同运营方的选择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专业化程度较低的项目,一般会采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在招标环节,可以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合规运营商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或者由项目公司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商;而对于机场、铁路等具有垄断性质的项目,专业运营商较少,可以将项目中专业化程度高、具有垄断性质的运营内容直接指定给相应的实际运营方,通过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将相应运营商招选为项目共同投资主体或被委托的运营商。
例一 |
某地垃圾中转站PPP项目 |
运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方 |
|
例二 |
某地体育服务综合体 PPP项目 |
运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之一 |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中必须为一家施工方和一家运营商, 且牵头方必须为施工方,联合体各成员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2.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中各方的角色(运营商/施工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成员构成、出资比例(其中运营商出资比例不低于XX万元)、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在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不得改变,牵头方为施工方不得改变; 3.联合体资格认定:联合体中施工方应同时满足前述第 1项合规性、第 2项财务要求、第 3 项资质业绩项下(1)条件;联合体中运营方应同时满足第1项合规性、第3项资质业绩项下(2)条件。 |
例三 |
某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工程PPP项目 |
中标后项目公司另行选择运营单位需经过实施机构同意 |
本项目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运作。政府方和中标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在授权的合作期限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事宜, 项目运营:自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运营期;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如项目公司交由其他专业运营单位运营维护的,须有相应资质并报项目实施机构审批同意。在项目运营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并建立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以提高项目的运营效率。项目公司的运营中发挥合作双方的优势,乙方作为出资方负责公司的经营运作,政府方承担相应的协调、监管责任。 |
可以看出,在运营为核心的PPP项目中,政府方越来越重视运营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所以在招标文件中有些会着重引进运营方作为联合体成员甚至是牵头方,在一些十分重视PPP的项目中,虽然联合体中的牵头方要求是建设方,但是在项目前期的实际磋商中,建设方和政府方会着重考虑运营方的诉求和实际情况,运营主体也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牵头方”。同时,即使在采取最传统的“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运作中,如果项目由其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的,也要严格经过实施机构的审批同意。
序号 |
回报机制 |
内容 |
1 |
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 |
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通常用于不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终端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如市政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水源净化,或市政道路等不具备收益性的项目。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
2 |
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s) |
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通常用于可经营系数较高、财务效益良好、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如市政供水、城市管道燃气、高速公路等。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
3 |
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简称VGF) |
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通常用于可经营性系数较低、财务效益欠佳、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但收费无法覆盖投资和运营回报的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及体育场馆、保障房等。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关于“运营”主要内容 |
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
财金〔2014〕113号
|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
2.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
财金〔2014〕156号 |
合同指南第二章第八节项目的运营:在PPP项目中,项目的运营不仅关系到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而且关系到项目公司的收入,因此对于政府方和项目公司而言都非常关键。有关项目运营的条款通常包括开始运营的时间和条件、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方和公众对项目运营的监督等内容。 |
3. 《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
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项目实施结束后,可对项目的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的参考依据。 |
4.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六部委2015年第25号令 |
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 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 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 质量和效率。 |
5.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
财金〔2015〕167号 |
第十一条 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指标主要考核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设计、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等环节能否实现长期、充分整合。 第十四条 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指标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为导向的绩效标准和监管机制,是否落实节能环保、支持本国产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能否鼓励社会资本创新。 第十九条 补充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等。 |
6.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
财金〔2016〕92号 |
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
7.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
发改投资〔2016〕2231号 |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
8.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
财办金〔2017〕92号 |
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 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
9. 《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 |
交办财审〔2017〕173号 |
第四章第三节 项目运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对收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运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公路PPP项目合同中的运营服务绩效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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