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此外,为加大对低保边缘群体中有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根据日前本市下发的《关于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4月1日起,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规定,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救助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家庭,依据户口性质,每户每月救助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家庭;
家庭成员中有患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或门诊特殊病的家庭;
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单亲家庭;
领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家庭;
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无子女的家庭;
其他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低保人员还可享受哪些福利?
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医疗保险
从4月1日开始,本市提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医疗保险待遇。凡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按照低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调整为按照中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同时,将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为:一级医院医保承担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其他待遇水平不变。
承租公产房可申请核减租金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简称“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并申请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的,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区房产公司、房管站、单位房管部门)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都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承租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链接:骗保最高将处3倍罚款
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本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人数已由2014年的27万人减至现2015年的24.5万人,一是因为部分人员生活水平提高主动退出救助保障范围,二是本市加大了对救助对象的审查力度,让骗保者无可乘之机。
目前,本市建立了救助对象信息平台,可以查看民政、人力社保、住房、税收、公安交管、金融证券等部门的数据信息,实现对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准确核对。同时建立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为防止“人情保”,本市还要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申请社会救助待遇,均需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据了解,低保对象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且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追回其冒领金额的同时,将处以1至3倍的罚款。
提醒:这些人不能申请救助
申请社会救助,不光要看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还要看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均不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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