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2005年 解放军总后勤部)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所称物资,主要包括战备储备物资、自动化设备器材、军训器材、文化体育装备器材、后勤装备、被装、给养、药品、医疗设备、油料、原材料、机电产品、办公用品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军队物资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指定供应商和物资的品牌。
第二章 职 责
(一)编制物资采购预算和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
(二)审核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
(三)指导物资采购机构做好物资招标、价格审定、合同签订和质量检验工作;
(四)组织办理采购资金结算申请;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汇总和审核物资采购预算;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制物资集中采购目录;
(三)审查物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草案中的有关经费条款;
(四)集中支付物资采购资金;
(五)对物资采购实施全程财务监督;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拟制物资采购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汇总、上报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审定物资采购方式;
(三)指导物资采购机构业务建设,组织物资采购业务培训;
(四)承办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采购机构招标资格认证工作;
(五)负责物资采购信息系统和产品资源库、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六)协调处理物资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编设军需物资油料部门的军队单位,其承担物资采购业务管理的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一)负责物资采购市场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物资采购信息;
(二)审查物资供应商资格,聘请物资采购评审专家;
(三)拟制物资采购文件,订立物资采购合同;
(四)审核物资采购价格,实施物资采购;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产品技术质量检验,为用户提供产品技术培训、维护保养等后续服务;
(六)负责需要中转物资的接收、储存和发运;
(七)负责为事业部门提供采购资金结算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和文书;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采购机构与人员
军队物资采购人员资格认证由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统一组织。具体考核认证办法,另行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
第五章 备案与审批
(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文件,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物资集中采购目录,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三)物资招标公告、招标(谈判)文件,报有关事业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四)物资采购合同副本,报有关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五)其他文件和事项,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变更物资采购方式,报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审批;
(二)物资采购合同草案,报有关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
(三)物资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报有关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审批;
(四)其他文件和事项,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采购方式
(一)物资达到一定规模、无保密要求的;
(二)供应商有一定数量、存在市场竞争的;
(三)物资通用性强、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格要求的;
(四)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有时间保证的;
(五)可以以价格为基础做出中标决定的。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
(二)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一)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七章 采购程序
事业部门应当在收到年度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送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在收到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分类汇总,编制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报本级后勤(联勤)机关审批下达,同时抄送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一)成立由物资采购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物资采购机构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七)物资采购机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一)成立由物资采购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询价小组对物资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物资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需求,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物资采购机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收货单位在物资验收中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当做好记录,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报告事业部门并通知物资采购机构协调处理。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计划和合同价格;
(三)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四)成交、评标标准及确定成交、中标人的原因;
(五)废标的原因。
第八章 采购合同
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或者军队需求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发现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时,应当向事业部门提出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建议,事业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通报财务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
(一)因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变更等原因导致违约的;
(二)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汇总、下达失误的;
(三)物资采购合同订立失误的;
(四)采购经费支付违约的。
第九章 质量与价格
对非标准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物资采购合同对产品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标准执行。
需要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测的,应当在国家或者军队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章 服务与保障
对技术复杂、使用要求高的装备器材,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依据物资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供应商为部队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章 质疑与投诉处理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军事秘密和商业秘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军队物资采购有关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物资集中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物资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物资采购机构的业务建设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一)按照规定应当交由物资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的;
(二)擅自变更物资集中采购计划的;
(三)不按规定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的;
(四)挪用采购资金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或者采购合同的;
(七)向供应商泄露秘密、与供应商串通侵害军队利益的;
(八)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法规的。
第十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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