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要查询
关于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在87号令出台之前,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就有规定,但该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没有87号令法律效力层级高,而且87号令规定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信用查询。
对于87号令第二十条关于信用查询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结合使用。
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记录的使用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行政处罚的运用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建议提示 ①从目前来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只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未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比如某经销商被禁止在湖北省投标三年,那么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其在湖北以外的地方可以参与投标。因此,建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且以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准,否则无法知晓供应商在全国哪个地方有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②对于招标文件中不包含信用查询的,在今后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中要做出配套性的处罚规定。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倪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