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级集采目录,市区两级公开数额标准保持统一,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本报讯 实习记者高荣月报道 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公布了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较之上一年度目录,新目录主要在具体品目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方面作了调整。
记者梳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现,新一期目录中,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有所调整,该部分共28项品目,比去年减少了6项,其中货物类减少“镇流器”“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和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便器”“水嘴”5项,服务类减少了“运行维护服务”项。天津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将这6项调整出集采目录,主要是因为这些品目采购量偏小,考虑到现实情况,故而删除了技术和标准不统一、个性化需求较高的品目。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方面,从教学现实需要出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确定2018年市级部门集采目录共有6项,较之2017年的9项品目少了3项,且具体品目也有所调整。
与2017年目录相比,新目录还增列了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详细列举了14项具体品目。其中,服务类包含“会议服务”,其余13项均为货物类,主要围绕“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视机”等通用设备。“近年来,市区之间以及各区之间政府采购发展不均衡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区级设立集采机构的具体情况和集采机构实施采购的执行力差异较大,区级不宜与市级执行统一的集采目录标准,为此,我们增加了区级集采目录,将市、区两级的采购品目分别列示,便于执行。”上述负责人表示。
2018年,天津市还将执行统一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再分为市、区两级。记者对照发现,新目录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17年的“市级为200万元,区级为100万元”调整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据了解,该市大部分区级财政部门认为,100万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偏低,为了进一步扩大采购人的自主权,鼓励灵活运用多种采购方式,建议同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致。此外,新目录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方面变化不大,继续沿用20万元的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为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通知》明确指出,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为津内单位,而那些驻外单位可以在驻地实施分散采购。“这样规定,既提高了采购效率,也要求采购人真正承担起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该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新目录围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旨在提高采购人的自主权。但是,下放权力并非意味着放松管理,《通知》着重强调了自行采购、部门采购需备案,不得化整为零或规避公开招标等规定,这些都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管理也要跟得上这些变化。”(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