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施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共6章45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供应商救济制度有了新的规定。
94号令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同时,也要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行为。
94号令相比20号令的最大变化,就是增加了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共7条。进一步完善了供应商的救济制度。20号令的全称是《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变身后的94号令文件名称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章整章内容就是“质疑提出与答复”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重点规定,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还对开评标的场所、设备等也进行了明确。正式发布的《办法》明晰了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具备的五个条件,分别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置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发布投诉书和质疑函范本
2月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为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做好了准备。全国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到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均应采用这两个范本。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包括四大类内容,即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事项具体内容、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采购人在采购需求、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布
3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6月1日起实施。
这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之后, 近18年来迎来的首次大变革。
16号令删除了原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16号令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16号令要求对不属于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和国际贷款、援助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16号令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成3处修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的19个条款,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16项行政审批项目,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对应《招标投标法》的修改,此次条例的修改,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再一次被明确。
《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印发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林业局修订形成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了三个事项:
1.印发实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整合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的重要举措。
2.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及时调整评标专家分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3.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国有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国有金融企业要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企业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等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财政部分类处置173个存在问题的PPP示范项目
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分类进行处置,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退库项目后续处置工作。财政部明确对核查存在的问题要引以为戒,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切实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将不再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包头市立体交通综合枢纽及综合旅游公路等30个项目,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将尚未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或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北京市丰台区河西第三水厂等54个项目,调出示范项目名单,保留在项目库,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对于运作模式不规范、采购程序不严谨、签约主体存在瑕疵的89个项目,请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督促整改,于6月底前完成。逾期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
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库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名录登记工作衔接,及时补充完善登记信息等,确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顺利施行。
《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于3月1日完成名录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代理机构进行梳理分类,名录中不再单独列示分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3月1日起,财政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事宜,因此,《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新增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此前已通过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中央主网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权限于3月1日调整至其工商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19种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24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企业及失信相关人具体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发布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 “37号令”)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诸多要求。其中不少内容需要招标采购单位在组织招标采购时落实,有的内容需要有关专家在参与论证时加以注意。37号令对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也提出了不少要求。
招投标中须重点关注的内容:根据37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法律责任也予以了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PPP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下称“计划”),在政府投资领域,立法计划明确“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改委起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起草)”。
201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层级最高的法律,目的是为了规范PPP模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另外,这次《政府投资条例》也列入立法计划中。据了解,2001年,国务院开始起草《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条例》最新的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寻意见。但是,自此以后,就没有下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也曾对《条例》进一步修改,但是《条例》并没有正式发布实施。
两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PPP的指导意见
4月19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扣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旅游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全域旅游为导向,以优质旅游为目标,逐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着力发挥旅游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旅游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严格执行财政PPP工作制度:一是严格筛选项目;二是确保公平竞争;三是合理分担风险;四是保障合理回报;五是严格债务管理;六是强化信息公开;七是加强绩效考核。
《招标投标法》修订全面启动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就《招标投标法》部分条款征求了意见,力争明确电子招标的法律地位,增加支持电子化招标采购推广应用的内容;改革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取消传统纸质媒介,依托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同时,完善配套规范,与国家认监委共同起草,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和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的检测认证制度;还起草了《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及《建设技术指引和技术规范》。近期国家发改委将组织召开招标投标部级协同会议,全面启动《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工作,修订草案在2018年6月底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八部门联合发文 电子招标投标“2018再提速”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8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要点提出,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鼓励交易服务创新,推进行业信息平台建设。要点要求,修订上报招标投标法,制定行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从附件中可以看到,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鼓励交易服务创新;强化公共服务;推动各类信息平台互联共享;修订上报招标投标法;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抓好招标信息发布制度的贯彻实施;汇总公布平台信息;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强化国家交流合作;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各有关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也将在优化平台建设和服务、强化制度保障、拓展交流合作等三个大方面开展工作,共同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