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 薛亚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更好贯彻《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这项制度已经推向深入,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条例》的出台施行,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法治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条例》充分体现了改革的实践经验和时代的发展需要,五大创新引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一是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资金来源,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的具体范围和法律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等;二是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要求采购信息公开发布,采购方式、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要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要公开;三是强化了政策功能,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实现形式及法律责任,将大大拓展采购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四是强化了源头和结果管理,要求采购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突出了政府采购的结果导向,实现了管理链条的前延后伸,有利于将采购监管重心从程序规范调整到绩效评价上来;五是明确了评审专家的职责和责任,要求专家必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界定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列明了专家的处罚规定,对规范专家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化发展,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但在实践中,业界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的关系认识不清,导致执行困难。《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公共服务项目因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等等。这些规定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对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意义重大。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实际上,目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尚不充分,影响了国家政策目标实现。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完善了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三是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陕西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要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结合实际,出台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三是加强监督执法,尤其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的监督考核工作;四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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