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应该如何规定?是否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比如,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天下午16点,这样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此,记者进行了一系列梳理与采访。
解答:对于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记者查阅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找到明确的规定条文。但是,财政部的一则处罚公告给出了明确答案。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零一号)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实施“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某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等问题。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对该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由此可见,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那么,财政部为何作出如此认定?记者注意到,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此有明确的叙述。《释义》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时提出,“当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保证金就属于投标的一部分了。在招标实践中,有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提前获悉投标供应商的数量,或减少开标时核对投标保证金的工作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若干天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这种规定侵害了供应商的权利。同时,投标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投标的一部分,要求提前提交,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
采访中,很多业内人士也都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如果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提前,减少了供应商对是否参加投标的分析决策时间,对供应商不公平。针对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天下午16点的规定,该负责人认为并不合理,投标保证金只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即开标前足额到达招标公告指定账号即可。据其介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开标后从投标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核实投标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很多财务制度规范的公司必须要逐步申请批准,才能安排保证金的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在现实操作中是不合理的。”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投标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投标的一部分,条件只要在评标的时候具备即可。据悉,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也不能早于投标截止时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保证金等7项内容。由此可见,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本报记者 昝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