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留言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责令改正法律属性吗?
有权责令改正的行政主体
责令改正具备以下四个法律属性:
(1)作出责令改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责令改正的对象是违法行为人,即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责令改正的作出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
(4)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据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纠正不法状态的一种管理措施。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地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义为交易场所。其中: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第39号令)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义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四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义为公共服务机构。
(八)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几个不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的“三不得”。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第39号令)“八不得”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 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 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 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 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 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授权
1.政府采购有且仅有一个监管部门: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招法体系下的授权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思考:既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另行规定,那能不能授权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使行政监督权呢?
答:不能。
理由:交易中心是交易场所,如果交易场所具有行政监督职能会出会管办不会,因此不可以。
法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交易中心发现违法行为的正确处理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第39号令)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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