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0号令》)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易招标CEO张利江日前在接受《中国招标》周刊记者武文卿专访时表示:10号令的落地将在较大程度上推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应用,有利于“三年行动方案”中已设定目标的实现。
《10号令》与“三年行动方案”的关联性
【10号令和“三年行动方案”的目的不同,但之间又有很大的关联性。10号令的落地将在较大程度上推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应用,有利于“三年行动方案”中已设定目标的实现。】
问:《10号令》和“三年行动方案”有什么关联吗?
答:“三年行动方案”是为大力促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而制定的总体性行动规划,而10号令是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这两个文件的目的不同,但之间有很大的关联性。10号令的落地将在较大程度上推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的应用,有利于“三年行动方案”中已设定目标的实现。
“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10号令》也要求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鼓励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通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交互信息,体现了与“三年行动方案”在明确公共服务平台定位、推动信息共享和电子化发展方面的高度一致性。
《10号令》对招投标电子化的促进
【正是因为电子方式具有传统方式没有的便利性及合规性保证,《10号令》的规定对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尤其是交易平台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问:《10号令》在招投标电子化方面起到怎样的强化和推进作用?
答:《10号令》明确取消其他发布媒体,只剩下两个层级的发布渠道,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且鼓励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信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同时考虑到还存在没有使用交易平台的发布主体,保留了原有的电子邮件、传真、纸质文本等提交方式。
两者在操作便利性和审核实效性上是有区别的,一是通过交易平台交互,省去了信息重复录入、重复提交的环节,实现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二是交易平台可通过接口方式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交互,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过程中可能产生缺失和人为错误的风险;三是在发布周期方面,通过交易平台交互发布的信息为12小时内,相比其他方式的1个工作日加3个工作日内的核验,更加凸显了电子方式的高效性。
正是因为电子方式具有传统方式没有的便利性及合规性保证,《10号令》的规定对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尤其是交易平台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10号令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
【《10号令》突出了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强调了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有望大幅提升信息交换和共享的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开和透明的服务,有利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效果的显现。】
问:《10号令》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过程中会产生什么样作用?
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范围,整合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交易碎片化,解决市场资源不共享的问题。
从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这方面来看,《10号令》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在内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对应层级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即公告和公示信息通过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共享。“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这一规定既充分突出了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避免了过去信息多点发布导致信息分散的问题,又强调了公共服务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有望大幅提升信息交换和共享的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开和透明的服务,有益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效果的显现。
《10号令》出台的必要性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以下简称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的行业发展要求,迫切需要新的办法出台。】
问:您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发出《10号令》?
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以下简称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于2000年实施,至今已有17年时间,无论是行业法律法规还是社会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办法不完善。2011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4号令仅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尽管2013年第23号令进行了修正,补充了资格预审公告,但仍然有欠缺,比如没有考虑到中标公示以及中标结果公告,对公告的具体内容要求不完整等。
2.信息发布分散。国家计委原指定的发布媒介即通常所说的“三报一网”,既有纸质媒介也有网络媒介,实际执行中还有不同行业、地区的发布媒介,造成了发布信息的分散,市场主体也需要分别到不同的媒介搜寻项目信息。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也不利于信息归集、分析和监管。
3.不适应电子招投标发展。2013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施行,电子招投标蓬勃发展。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个平台的定位,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当承担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和交换的枢纽作用。
基于以上原因,4号令和868号文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新的办法出台。(作者:孟德喜 来源:e招标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