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登录 免费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信息 > 行业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录入时间:17-12-28访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1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2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3
 
  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原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删除)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原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删除)
 
  删除了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全面取消。
 
  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全面取消影响:
 
  招标代理机构不对代理的招投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发展改革、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不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准入门槛。
 
  强化问责:串标、违规严重者1—2年内禁止代理并公告
 
  与取消资格认定相对应的是,加大了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串标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增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了可采取罚款措施,对情节严重者还可禁止其1—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取消后,有关主管部门将创设新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此外,还将通过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来源-网络)

联系我们

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网址:xuanfuzb.com
E-MAIL: xuanfuzhaobiao@163.com
河东事业部: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B座一层
电话:022-84313819 传真:022-24562436
北辰事业部: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金玺大厦2号楼701室
电话:022-86817999 传真:022-26822277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255号
电话:010-69660252
邯郸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陵西北大街289号恒隆广场7号楼2210室
电话:0310-3030098
东丽事业部:
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三经路6号增1号
电话:022-24998152

天士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