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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还是继续履行原合同?
录入时间:18-01-29访问:
  问题: 某一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通过招标程序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招标人的原因迟迟没有开工建设,招标人与中标人也未解除合同,时过两年该项目欲重新建设,请问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是重新招标还是继续履行原合同?
 
  解答参考: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没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存在时,合同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在此前提下,因招标方(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招标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施工方)若因为招标人过错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招标方赔偿损失。在施工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招标人无权就该工程项目重新招标,其应当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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